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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宅基地遗产继承权吗的答案是肯定的。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不是私人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 户口在该地的,就有权享受宅基地份额,不分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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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走,两间房屋占用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当初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公民死亡后遗留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其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即取得其宅基地使用权。 3,你爸爸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1,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走,两间房屋占用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当初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公民死亡后遗留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其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即取得其宅基地使用权。 3,你爸爸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200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宅基地继承纠纷上诉状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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