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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退休后有待遇的,但并不是单纯的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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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85%,三级80%,四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工伤待遇一般是在1-6个月会到账,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了。发生工伤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务必通过司法渠道来维权自己的权益。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工伤待遇多久到账的知识,欢迎登录ask.com网站。
因为已经退休, 工伤人员提前退休后待遇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 根据东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工伤退出劳动岗位的,按本人工资60——90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鉴定为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退出劳动岗位,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为70%,六级为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发放。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全部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工资收入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1%的按60%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费,本人工资就是全部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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