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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处理办法:被处罚人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告、投诉,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被处罚人也可以依法...
如果劳务派遣人员有违纪行为,可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罚,违纪属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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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讲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补偿。罚款和扣工资是很多单位管理员工的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罚款是让员工交出钱来,是以税后收入作惩罚;扣工资是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是以税前收入作惩罚。罚款损害了员工的财产权,在我国,只有刑事审判和行政处罚可以作出罚金和罚款。注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和单位行政不是一回事。因此单位不能对员工处以罚款。至于扣工资,是在工资发放前的计算过程中扣除,此时的工资没有成为员工的财产,所以扣工资属于薪酬计算的范畴。我国对工资的扣除有过不少规定:1994年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同时,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两个条款列举了单位可以扣除员工工资的五个情形,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那是否意味着单位没有权利作出扣工资的惩罚呢 1995年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点中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这一补充规定承认了单位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即条款中所称的厂规、厂纪)来扣除员工工资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该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订,并得到职代会批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用人单位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协商,并对员工公示。所以,迟到、上班被投诉等行为是否能够扣工资,都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员工非造成损失的违纪扣工资不属于前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赔偿损失,因此,扣工资的处罚是否可以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尚有争议。不过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员工正常出勤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如果扣工资后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肯定是不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在已经在牵头制订新的《工资支付条例》,相信该条例通过后,可以对于工资的扣除等涉及员工薪酬利益的焦点问题有更多明确的规定。
公司对违纪的员工可以罚款吗?公司是没有罚款的权力的。当然公司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超越于法律法规的权限。 公司对违纪的员工可以罚款吗?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利。 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度、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如果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未履行上述程序,则对员工的违纪罚款制度也是无效的。 企业对职工无罚款权 因企业曾经行使的罚款权已不复存在,如果现在还采取这样的措施约束、惩处职工,将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或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所以企业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管理模式。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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