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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
得考虑几种情形: 首先,工伤是没有问题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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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逻辑和常识告诉我们,心脏病是一类病,心肌梗塞是一种病。心脏病的外延包括心肌梗塞。两者属于从属关系,而非等同关系。然而,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首先将保险范围约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然后再注释中又进一步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的部分心肌坏死。从条款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就是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在合同前部分放大重大疾病外延,后又通过注释巧妙地对前述心脏病定义的范围进行缩小,偷换概念,将心肌梗塞和心脏病等同起来。这对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来说,是一种陷阱,很容易让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心脏病,而作出有违真实意思的判断。
1、突发心梗一直都是健康隐患。一般情况下,上班突发心梗是否算工伤,还是由按实际情况决定。 2、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那么就算工伤:第一,员工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路途之中才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员工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的事故;第三,本人必须没有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是突发形成的是可以算工伤的,如果并不属于突发事故造成的是不能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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