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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但...
铁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可以向铁路公司索赔,购买保险情况下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侵权人索赔,获得“双份”赔偿。承运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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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如果是因为铁路部门组织不力导致旅客拥挤受伤的,铁路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铁路部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组织义务,而是因其他旅客的过错导致该旅客受伤,由存在过错的旅客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二)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三)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7)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8)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9)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2.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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