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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迟迟不受理情形有哪些

2021-1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自诉人撤诉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再次告知同一事实;(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次告知同一事实。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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