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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是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
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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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争取。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养子女有继承权;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养子女,法律也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是要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只要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院就应该认定为收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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