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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
我国《收养法》第 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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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血缘关系,还需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没有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才可以结婚,如果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依然不可以结婚。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
无直接血缘关系如果是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可以,三代以内不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的血亲不能结婚,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不能结婚,因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和孩子之间的相关规定。同时,法律也禁止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
拟制血亲指本无直接血缘关系,法律上确认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法律亦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应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有关规定,故养父与养女、养母与养子之间的通婚不大适宜,且我国民间在结婚问题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民辈份的亲属通婚,并且如不同辈份的拟制血亲通婚,也可能会侵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利益。另外,婚姻法对拟制旁系血亲,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直系姻亲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结婚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类婚姻从本条立法的初衷来看,拟制旁系血亲因不存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不应在禁止之列。直系姻亲之间虽无血缘关系存在,但从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讲,他们之间应以不结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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