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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持...
1、只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恶意透支罪,恶意透支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2、银行起诉仅能在民事权利范围内起诉,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3、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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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款,二是三个多月没有偿还债务。其中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和其他催款文件,所以排除了没有按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收到相关通知和文件,过了一定期限未归还的,不是恶意透支。2、由于恶意透支这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才是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在这次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6种情况。例如,知道无法偿还,大量不偿还的浪费不偿还的借款后隐藏起来,改变通信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缴等。这些情况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3、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金额,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拒绝偿还未偿还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征收的费用。3、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综合目前各类信用卡诈骗罪的判例来看,信用卡诈骗罪的审判依据主要是《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分“数据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情况,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情形,这里面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因此,卡牛信用卡管家的专家表示,从金额上来看,恶意透支1万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一条红线。第二条红线则是银行催缴两次之后,逾期三个月以上未进行偿还。信用卡逾期之后,银行会通过电话、上门、到单位等方式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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