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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人只能就留置物产生的费用留置该特定财产,却并不必问该财产的所有人(货主)是谁。同时,特别...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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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留置权的范围,具体包括: 1.承运人为留置权人。 具体事由包括:托运人未支付任何一个航次的运费、滞期费、空仓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托运人对托运物品叙述不当或私自托运危险物品致使承运人或其他货物、财产受损,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运输时由承运人收取的陆上运费或其他费用,或者对承运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履行,在货物所有权仍属于托运人时,承运人有权对货物进行留置;应由提单持有人支付的到期运费未付、或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清偿。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货方未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等等。 2.拖航承拖人为留置权人。 在拖带完成后,被拖货物所有人未支付拖带费用;或者无论是否支付拖带费用,只要对承拖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清偿,承拖人有权留置被拖货物,因为拖带货物属于合法占有。 3.救助人为留置权人。 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的货方应及时根据救助方的要求提供担保,否则船方应协助救助人对获救货物进行留置。当被救助货物因救助行为处于救助方占有之下时,无论货方是否提供救助费用担保,只要货方对救助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清偿,救助人有权留置被拖货物。 4.港口经营人为留置权人。 对于在港口及堆场内集散的货物,如果货物的所有人对港口经营人负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无论是何种债务,港口经营人有权留置在港口内集散的物。港口经营人一般是基于港口作业合同而不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货物进行装卸等作业,并不适用《海同法》第87条,所以港口经营人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在《海商法》中没有被要求作业委托人对货物有所有权。 5.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一经合法占有海上运输中的债务人的货物,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对货物进行留置。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指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依法律的规定对在其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应付的费用时,依法予以留置,并就该留置财产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留置权,可能很多人都觉得陌生。这是指在一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的时候,另一方有权就其财物进行扣押。汽车货物留置权根据 1、《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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