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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流程: 1、事故双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损害赔偿; 2、当事人应确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开始调解,调...
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2、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引导; 3、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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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要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赖职权行为。2、交通事故事务员主持调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停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停应由交通事故事务员主持。调停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停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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