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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流程: 1、事故双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损害赔偿; 2、当事人应确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开始调解,调...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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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通事故调停的程序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调停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调停交通事故。1、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的时间、场所,调停时间3天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场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停,可以在预定的调停时间前一天通知接受调停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是,新的调停时间必须在调停规定的10天内。2、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计入调停记录,损害赔偿的调停参加者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近亲或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停,必须向事务员发行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上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调停参加者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参加调停,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期限为10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调停从葬礼结束之日开始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之日起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调停从确定损失之日起。4、公开公正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公开。为了保证调停的公正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派两名警察主持调停。同时,调停应遵守以下程序规定:(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分担的金额(5)确定赔偿方式,调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停书送给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的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由公安机关制作调停书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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