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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企业经营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补救?

2022-02-12
企业在实际的经济往来中,经常会有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发生,而对于这类现象不应笼统否定。在整个大的经济环境背景下纳税人因地、因时、因各种客观情况的不同,必然存在善意或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况,对这两种情况的认定及处理始终是困扰执法人员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两个文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定性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不仅补缴所偷、所骗的税款,并处所偷、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项硬性规定立意明确,就是要严厉打击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认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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