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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构成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犯罪构成一般是单独犯和既遂犯,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故意伤害罪也属于标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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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虚假出资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虚假出资罪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入、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对公司注册登记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条件,才可能取得注册登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出资管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即违反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虚假出资而言,必然实施了以下行为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1.违反《公司法》对出资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行为人如果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的规定,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2.行为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在实践中表现为不按《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的情形,在认购股份时弄虚作假而未缴纳股款,以货币出资而末将出资货币存人银行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出资的而未交付实物,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而不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3.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而言,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违反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后,公司才取得法人资格,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归属于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资行为,虽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仅能引起违约责任,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抽逃出资罪。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虚假出资目的在于在不出资的情况下取得公司登记,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两者一般的动机都在于以出资之名,而行欺诈之实,不出资而获利。(四)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如果有人员公司面临破产,需要事先了解公司破产要清算些什么,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清算人作为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行为。受清算中公司权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内容应与清算事务相关。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代表公司向公司债务人行使债权,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订立、履行合同是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基本法律形式。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不能因公司的解散而擅自单方解除未履行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对公司解散前已订立生效而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对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进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活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继续进行营业事务,但是,属于进行清算所必须事务应当除外。例如,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变现处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清缴所欠税款。依法纳税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对公司解散前所欠的国家税款,清算人应当依法全部补缴,其中包括公司因所欠税款而应缴纳的各项罚款。 第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与仲裁活动。在清算过程中,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清算人依法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清算人清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缴纳所欠税款后,应将剩余的公司资产依法向股东进行分配。 清算人分配公司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公司权力机关有关决议所确定的原则,制作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此方案向股东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未支付有关清算费用的,未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未缴清所欠税款的,未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资产向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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