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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折迁补偿款,拆迁办是否签协议是否合法?

2024-11-17
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如果未能签署相应协议,则构成了违法征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实施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应擅自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只有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补偿协议,抑或接收到补偿决定后未提出行政复议、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同时也未能在补偿决定所设定的期限范围内完成搬迁,人民政府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换句话说,国家行政机关未经司法裁定,不得自行决断并实施强拆事宜,而应依法循规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请,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拆除。若政府机构逾越职责权限,擅自施行拆除作业,则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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