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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
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种类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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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危险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种类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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