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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人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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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参与社会救助的情况反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二)经核查社会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予停止救助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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