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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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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到期债权,但如果对债权人造成了侵害,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可以放弃到期债权,这是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债权的实现,可不可以撤销。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逾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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