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全面实施阶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清产核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范围:1990年以前(含1990)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财政驻厂员、信贷专管员等,要积极参与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协助企业、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清查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广大职工、干部,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店)区内外,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金占用同核查资金来源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二)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抽查。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省、地、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对所属企业、单位组织的抽查面不得低于40%。(三)企业、单位要将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格式及资产目录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资产盘存时间点定为1992年3月31日24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4,887人已浏览
7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