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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因不可抗...
1、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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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解除的条件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补充一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
对于合同而言,合同主体的确定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所以针对您所说的情况,当中介正式合同上的名称与实体店名不一致并且居间协议上的合同章又与正式合同不一致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而言,合同上的署名以公章为准,也就是说当合同的抬头与公章不一致时以公章为准。如果公章之间不一致有没有办法确定主体的,合同根本就没有生效,所以不需要您解除,合同就是无效的。但是即使合同无效,只要中介为您提供了服务并且您接受的,那么中介就可以要求您付款。因为对于中介的解除居间合同来说,中介的职责在于为您提供签合同的机会,只要您和买方成功签订了合同的,那么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了,可以要求您支付报酬。如果中介还没有实际为您提供服务的,您可以主张合同主体不确定而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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