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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陕西养老保险标准,现在参保人员流动性比较强,该政策对此也进行了明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搬迁、需要跨地区搬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
陕西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的调整办法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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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据报道,今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合并原则,实现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调整方法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即参与此次调整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挂钩调整,即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首先,根据缴费年限进行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根据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2016年12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增加1%(计算到人民币,不足1元的增加1元)。适当倾斜,即适当提高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具体为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此次调整特别加大了15年以上缴费年限的调整幅度,旨在引导参保人员在缴费15年后继续缴费,形成全社会长期缴费、多缴费、多养老的积极导向,促进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中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15年,也就是说,要交够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没有交够15年,则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个人交费,根据政府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的交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等,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档次进行交费,多交多得。当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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