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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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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1、约定了服务期;2、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不能作出其他约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1、约定了服务期;2、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不能作出其他约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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