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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实习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该规定:在...
半工半读关系应该属于实习而非劳动关系。由于半工半读的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在半工半读过程中,如果学生和企业之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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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劳动者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实习生不是以提供劳动而获得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学生,实习是学习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用以谋生的手段。实习生在实习中虽然以劳动为手段,但实际上是以学习为目的,以学生身份劳动,从事的劳动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技能,不能视为就业。实习生虽然与实习单位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只是简单的管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主要是以学生的身份受学校的管理。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以劳动为手段,以获取生活来源为目的,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劳动。所以实习生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劳动待遇。
各地法院对高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出现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其锻炼的机会,让其学以致用,增长见识,积累经验,为毕业后顺利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国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为实习学生办理各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要求的劳动合同或者购买各种社会保险。因此,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其实习期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对象不包括未毕业的大学生,并且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只要已经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就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享有劳动权利。 风险提示:试用期和实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各地法院对高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出现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其锻炼的机会,让其学以致用,增长见识,积累经验,为毕业后顺利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国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为实习学生办理各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要求的劳动合同或者购买各种社会保险。因此,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其实习期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对象不包括未毕业的大学生,并且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只要已经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就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享有劳动权利。 风险提示:试用期和实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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