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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一般是效力待定。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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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会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具备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相对人可以诉求合同无效,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违法的合同或者其存在法定撤销或者无效的事由时,该合同也因此侵犯了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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