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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条例》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浅谈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关系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行政复议工作已经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新阶段行政复议工作将面对新形势,研究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才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只有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才能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与效率。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时常遇到信访人对信访答复(含处理、复查、复核)不服和信访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又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不作为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对这类申请是否应该受理,在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也存在着应予受理和不应受理两种意见。本文仅就如何处理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关系问题试作粗浅探讨,愿与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同仁们共同商榷。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请求,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与信访是现阶段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也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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