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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这意味着,90天的产假不能“一刀切”。此外,“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继承权纠纷的处理张三、张四兄弟为亲兄弟,父母1987年初去世,留有房屋九间,一直为张三所占。2007年,张四起诉张三,要求“分割”遗产。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四起诉超过20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继承法 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己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张四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分割遗产。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诉讼上的请求权必须以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为基础。当事人依据不同的实体权利而享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权。比如既可以债权起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物权起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以人格权、部分形成权(如撤销权)起诉,当然也能以婚姻法、继承法等特别法上的权利起诉。实体权利的不同,必然导致诉讼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但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区别“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来说,她们有权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鉴于未婚先孕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七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所以在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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