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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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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服从调度指挥。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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