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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
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从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共同犯罪的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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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在实行敲诈勒索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从犯包括两类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仅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什么叫敲诈勒索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什么叫诱骗绑架指运用各种欺骗方法和手段,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三.形成原因: (一)社会环境严重污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国门打开,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境外渲染色情、传播犯罪手段的音像制品书画刊物大量流入,土生土长的封建文化蔓延,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腐蚀青少年。近年来,我们虽然多次开展禁毒、禁赌、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查禁不力,毒品和不良文化环境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毒害和摧毁了青少年,有的戒毒所甚至是森严的高墙内竟出现贩毒行为。在城市、农村经常听到可怜的父母在呼喊:“救救我的孩子”。 (二)教育失误。一是学校教育失当。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和教师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指导思想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导致育人的错位。有的重智轻德,片面追求升学率,偏重文化课教育,放松了费时、费力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管理,导致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容易受骗上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为了“创收”,不把精力放在教育上,而热衷于搞“第二职业”或当校外教师。有的学校领导和教师对有劣迹的学生不择方式地训斥、体罚,甚至动辄停课、罚款、开除,导致一些学生失去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机会,自暴自弃,破罐破摔。 (三)是家庭教育的误区。有的青少年的家长,只拼命挣钱,对自己的孩子放任不管或管教不严;有的向子女灌输不良意识,经常在子女面前争吵、对骂、打架,谈论金钱万能和犯罪的行为;有的家长为了眼前利益强迫孩子辍学经商务农“发横财”;有的家长管教方法不当,要不就是娇纵溺爱,要不就是辱骂训斥、拳脚相加,使子女产生反感抵触情绪,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被坏人拉下水,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严重脱节。 1、政治思想和道德法制教育工作薄弱。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精神文明建设也不能放松。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中,却普遍存在忽视思想教育,忽视精神文明,“一把手比较硬,一把手比较软”,发展经济热,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冷。结果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趁虚而入,一些青少年的价值观念混乱,道德失范,文盲加法盲,自控“堤坝”决口,以致行为越轨犯罪。 2、打击不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有的政法干警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办人情案、金钱案,重罪轻处,以罚代刑,导致一些违法犯罪青少年气焰越来越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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