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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内的担保)。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即 (一)出席股东会议,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三)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和转让的注册资本; (四)公司终止后,依出资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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