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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未分配的保障性...
为加强本市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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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实行项目代建制,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竣工后,移交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宗地规划容积率上限计算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5%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年度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分配制度。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轮候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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