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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实行项目代建制,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竣工后,移交市房产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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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人社、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物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租售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初审登记工作。
配建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与项目开发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出具保障性住房移交审批单。市房屋登记机构凭保障性住房移交审批单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项目开发企业按照市政府核准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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