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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取出来: 一、离、退休支取: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离、退休批文、复印件。 3、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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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自住房改造、大修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劳动关系终止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籍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租金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提现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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