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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
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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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禁止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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