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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05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禁止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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