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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探望权的隔代行使问题。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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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父母不能代替您行使探望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隔代长辈没有探望权。我国法律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且行使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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