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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外汇欺诈、逃避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处以逃避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以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将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二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 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构成逃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曾规定,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构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均没有将此规定纳入刑法。因此,这类行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处理。换言之,逃泄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只是法条限定的两种,其余均不属于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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