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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
员工发生工伤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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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给开工伤鉴定,员工发生工伤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可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苏州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之外,享有的补偿是: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二、当前,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6.4万元(8×80%),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为2.8万元(3.5×8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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