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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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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只从销售数额来判断,应当按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是十五年以上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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