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派发股份股利及转增股本,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申请、大会决议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证券发行...
监事会或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本申请获取其公告的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召集人不得将所获取的证券持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票发行人申请办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票登记申请;(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三)承销协议;(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五)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证券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有效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六)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七)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八)涉及司法冻结或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九)证券首次发行的,还需提供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十)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前款所称持有人名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股份托管机构、限售情况、司法冻结状态、质押登记情况、未领现金红利金额等内容。
本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加设、变更持有人类别标识。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且持有人类别标识存在不一致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证券发行人、持有人重新核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8人已浏览
776人已浏览
631人已浏览
1,2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