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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1.行政复议的主要复议对象为申请主体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中有争议的部分以及部分民事争议事项。 2.行政复议会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审查的直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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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无论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何种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都代表着复议机关的意志,是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所有问题作出的新的认定。事实上,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后,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归于无效;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因复议决定而获得效力。因此,可以认为,复议决定确认了原行政行为的效力。2、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同时也对其他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种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所针对的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此种约束表现在:作为相对人,应严格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则应将该行政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3、从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复议机关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无论复议机关是上述哪一种,复议机关都毫无疑问享有对原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经过重新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方式。因此,当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原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复议决定。原行政机关撤销经复议决定维持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对复议机关监督权的否定。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使复议制度形同虚设。4、那中认为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纠错的观点不可取。即便抛开上述不谈,事实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仍应受到行政行为确定力的限制。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是基于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而存在的,旨在避免行政反复无常及随意专横。因此,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公共利益需要)并经过比例原则的衡量,行政机关不是任意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根据规定罚款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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