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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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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后10日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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