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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其他股东不需要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责偿还,公司没有义务替其偿还...
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其他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责偿还,公司没有义务替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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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者追偿。
股东其个人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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