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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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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常有股东,这个股东可能是有名的股东,也可能是有名的股东。如果是有名的股东,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吗?隐名股东也称为实际投资者,是指根据书面或口头协商委托他人拥有所有者。与隐名股股民,通常称为显名股民。公司成立时,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有名股东预约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即与有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的第三者负有连带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名义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者追偿。
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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