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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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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撤诉;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外,还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就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从这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是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当事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思的,出庭申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只由诉讼代理人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这两项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收到法院的开庭发票后,如果确实有不能上庭的客观事由,应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可以依法延期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或特殊情况,事先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可以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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