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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以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报送麻醉药品生产经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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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检查程序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或调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明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予以记录。2、立案:区市场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由本部门管辖的,应立案的,区市场监督局应向当事人通知立案决定,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3、调查取证: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第一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有权申请回避。4、审核与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5、决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上面就是我对你说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回答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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