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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算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
员工在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需要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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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一是职工和单位之间必须是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就不适合本《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二是所受损伤的必须是机动车事故造成。对于受到非机动车事故(比如骑自行车摔伤)或其它事故,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可能你说的情况不能构成工伤。
1、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以及第四条“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也不得将该员工列入被裁减人员之列。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该员工在规定医疗期满后还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调岗,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仍无法胜任的,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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