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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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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颁发房产他项权证,该证由抵押权人留存,在房产证备注栏有记录,本人拿着身份证、房产证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有关信息(《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房产在还完抵押贷之后,可以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那里取回房产他项权证,房主应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房产房产他项权证被收回,同时在房产本上注明抵押已解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以下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的内容: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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