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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的情况下,就可能会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出现名义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适用于公司调整,公司股东纠纷,一般根据公司章程序规定来协调。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或不能调整的,可以本着公平、合情、合理与利益互济原则在内部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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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参与但是个别情况下则表现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有的实际出资人甚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在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在公司章程未规定瑕疵股东除名条款时,仅在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将其除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股东除名涉及对于股东个人权利与利益的重大调整,因而除了要明确规定除名的适用情形之外,为了确保除名的可预见性,防止权利滥用,确保除名决议的有效性,务必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可以采取股东会决议方式对股东予以除名的详细情节,避免只采用严重、重大、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等措辞。
隐名股东退股协议书有下列情形的,无效: ①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②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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