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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填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
企业拍得划拨地,需要补交地价,然后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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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时效问题,土地的过户属于物权的登记变更,而时效仅适用于债权领域,不适用于物权领域,因此不存在时效问题。至于障碍,拍卖得到的土地要看拍卖公告上的土地性质,该土地不一定是没有瑕疵的,拍卖委托人(原土地所有人)可能在土地上附有义务,比如抵押等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对以、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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