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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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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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